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秀梅,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孙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重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某于2013年8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39元,减半收取1219.5元由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肖 刚
代理
审判员 李 喆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小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