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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终字第00913号

王某与曹某某、孙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某,曹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09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杨秀梅,陕西畅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曹某某、孙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2)新民一重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王某于2013年8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439元,减半收取1219.5元由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平

审 判 员 肖 刚

代理

审判员 李 喆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小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