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158-1号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西帅甲唐古路东,组织机构代码证79267921-7。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丽霞,该公司财务经理。被告许军,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马家沟跃华楼17楼2门101室。身份证号码13020519740701031X。被告张国胜,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南区沟东文北楼8楼4门303号。身份证号码13020219550226271X。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军、张国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元及财产保全费334元,由原告唐山市同瑞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金靓靓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