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
被告:和某某,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翠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宋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