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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520号

杨某某诉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23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和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520号

原告:杨某某,女,1977年10月11日出生。

被告:和某某,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翠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宋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