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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713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陈德勇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1-12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陈德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7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

负责人:陈进雄,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德勇,男,住阳江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德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德勇应偿还信用卡透支款14961.13元及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申请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3年8月11日前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即到市内各大金融部门及房管、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坐落在阳江市房产一处、有小汽车两辆。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3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称,上述房产是被执行人陈德勇的唯一住所,同意暂不处理该房产,对于陈德勇所有的上述车辆,因具体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扣押,亦同意暂不处理车辆。此外,由于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情况有执行笔录及查询回执为据。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除上述暂不能处理的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7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广响

审判员  陈磊光

审判员  袁广峰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嘉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