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海刑初字第166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华,女,1981年12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2月25日被羁押,同年3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辩护人孙刚,北京市威灵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华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高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华及其辩护人孙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1年3月,被告人黄建华在本市海淀区曙光派出所等地,虚构能为被害人申××1的孩子办理北京户口,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骗取被害人申××1人民币11万元。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黄建华在本市通州区通苑宾馆被民警抓获到案,赃款未退赔。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黄建华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黄建华定罪处罚。
被告人黄建华对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及指控罪名不持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害人具有一定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且赃款已经退赔,故提请法庭对被告人黄建华从轻处罚。公诉人在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中建议对被告人黄建华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1年3月间,被告人黄建华在本市海淀区曙光派出所等地,谎称能为被害人申××1(女,42岁)的孩子办理北京户口,遂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申××1钱款共计人民币11万元。2013年2月25日,民警在本市通州区通苑宾馆将被告人黄建华抓获归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建华的亲属代其退赔人民币11万元,现扣押在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华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建华的供述,被害人申××1的陈述,证人申××2、张×的证言,户口本,鉴定结论,欠条,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建华犯有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建华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在亲属协助下退赔了全部赃款,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建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8月24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申××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张 鹏
人民陪审员 李克英
人民陪审员 宗亚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晓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