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0663号原告富平县远红汽车修理厂,驻富平县车站大街东段。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厂厂长。被告渭南迪鑫汽贸有限公司,驻渭南市渭清路华山大街丁字口。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富平县远红汽车修理厂与被告渭南迪鑫汽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平县远红汽车修理厂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富平县远红汽车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平县远红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富平县远红汽车修理厂承担。
审判员 任亲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许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