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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39号

卓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卓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39号

原告:卓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卓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

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邹海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