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939号
原告:卓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被告: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诉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卓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 琳
人民陪审员 陈仲杰
人民陪审员 孙佑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邹海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