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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法执字第00303号

冯碧侠与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韩马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7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碧侠,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韩马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303号申请执行人冯碧侠,女,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站南街道办事处韩马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渭南市临渭区站南街道办事处韩马村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韩马六组)。负责人张育曾,系该组组长。上列当事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2月20日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碧侠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依法终结执行。但协议后,被执行人韩马六组未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冯碧侠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7531.33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韩马六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韩马六组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韩马六组处执行回案款7531.33元,并兑付申请执行人冯碧侠7531.33元,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冯碧侠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临民初字第00137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田剑桥

审判员  刘娟洁

审判员  杨李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