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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执字第426号

刘地树申请执行徐伯成、毛攀高、陈家荣交通事故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8-05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地树,徐伯成、毛攀高、陈家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泸泸执字第426号申请执行人刘地树,男,汉族,住泸县喻寺镇。被执行人徐伯成、毛攀高、陈家荣。关于刘地树与徐伯成、毛攀高、陈家荣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2011)泸泸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伯成所有的位于泸县的房屋一套,未经许可不得变卖,设定其他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邓能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黄泽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