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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旬执字第00528号

武善有、武贤治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善有,武贤治,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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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武善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武贤治,男,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以斌。武善有、武贤治申请执行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款为3152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已履行标的款31528.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2)旬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力。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奋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