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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0015号

赵良与张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良,张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0015号

申请执行人:赵良,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

被执行人:张艇,男,1983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申请人赵良以被执行人张艇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45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款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5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碑民一初字第0084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军安

审 判 员  吴海玲

代理

审判员  张 彬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