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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39号

林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林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39号

原告:林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夏金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李书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汪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