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839号
原告:林某,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无为县。
委托代理人:夏金宝,安徽有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8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诉。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
审判员 李书清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汪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