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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执字第1797-2号

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荣灿财税咨询有限公司,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执字第1797-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灿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安大道与海城路交汇处劳动综合楼F703.法定代表人高某。被执行人赵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翠湖花园8-703,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灿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志勇拖欠服务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荣灿财税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赵志勇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志勇的银行存款;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赵志勇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12152元为限,利息另计。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藜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郭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