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00951号

吕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民初字第00951号原告吕某某。委托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某某。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龙海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认识后恋爱,同年10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2006年2月14日生育一子熊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不思进取,双方经常发生吵闹。2007年冬月,原、被告一同外出打工,期间,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经常辱骂、殴打原告。2009年11月,被告回老家办理新身份证,后在家务农,原告继续在深圳打工。期间,被告从未关心、探望原告,双方已四年未见面,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熊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

被告辩称:原、被告于2004年2月认识后恋爱,后同居生活,2005年10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期间,原告在外吃喝玩乐,夜不归宿,欺骗被告,被告多次劝说,毫无收效。2012年7月,被告与原告协商,希望原告留在老家照顾小孩,被告外出打工,原告不同意并随后独自外出打工,期间,原告不联系被告及家人,对子女也不尽抚养义务。现子女还小,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被告愿意原谅原告,与原告继续生活。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12月认识后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2005年10月21日自愿登记结婚,2006年2月14日生育一子熊某甲。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原、被告在深圳打工期间,原告常回家较晚,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睦。2011年6月,被告离开原告到外地打工,原告继续在深圳打工。在原、被告外出打工期间,婚生子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原告自外出打工期间一共付给被告父母子女抚养费60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有原、被告的婚姻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审查处理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一度时期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在外打工期间,常因原告回家较晚而常发生吵闹,主要原因是原、被告夫妻之间缺乏信任、沟通所致。现只要双方多沟通、多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包容,其夫妻感情和好有望。综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据此,本院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吕某某与熊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龙海东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岳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