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958号罪犯王亚丽,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作出(2001)渭中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2006年4月28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8年9月2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3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11年5月4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0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0次。并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亚丽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高小林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