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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958号

王亚丽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1-04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王亚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958号罪犯王亚丽,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7月17日作出(2001)渭中法刑一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亚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2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4)陕刑执字第17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2006年4月28日本院以(2006)西刑二执字第56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08年9月2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3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11年5月4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08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个月(余刑执行至2016年1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5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亚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0次。并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

本院认为,罪犯王亚丽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亚丽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高小林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