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99号原告樊小天。被告樊增民、樊增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小天诉被告樊增民、樊增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退回50元。
审判员 李卫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樊小天、樊增民与樊增民、樊增志、樊增志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99号原告樊小天。被告樊增民、樊增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小天诉被告樊增民、樊增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退回50元。
审判员 李卫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