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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99号

樊小天、樊增民与樊增民、樊增志、樊增志物权保护纠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樊小天,樊增民、樊增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99号原告樊小天。被告樊增民、樊增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小天诉被告樊增民、樊增志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小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退回50元。

审判员  李卫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政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