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马民初字第130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原告陈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胡承君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吴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