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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涡刑初字第00436号

李桂侠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李桂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43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桂侠,女,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文盲,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公吉寺镇胡老家行政村胡老家自然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3月24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日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4月10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桂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李桂侠在涡阳县城关街道胜利西路西段金博商城北头一卖衣服摊位处,趁被害人王亚松买内衣不备之际,将被害人王亚松裤带里的80元现金盗走,后被涡阳县巡防大队民警当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桂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人龚成、马谈谈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亚松的陈述,被告人李桂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侠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公民的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桂侠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李桂侠酌情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桂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郝文祥

审判员  李苏军

审判员  武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