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69号罪犯唐志超,女,1982年2月27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汉族,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17日作出(2007)安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志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6月3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1)陕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期减为有期徒刑19年(余刑执行至2030年6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志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4次。
本院认为,罪犯唐志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志超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8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齐 放
审判员 高小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