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74号原告侯某某,女,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王平,渭南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屈某某,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与被告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3年9月4日以其已与屈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某某承担。
审判员 黄雪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珏 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