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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88号

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88号

原告:宋某某,女,1978年9月6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华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卢青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