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88号
原告:宋某某,女,1978年9月6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华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卢青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
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民一初字第00888号
原告:宋某某,女,1978年9月6日生,汉族。
被告:杨某某,男,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诉讼费用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许华珍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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