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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1927-3号

张振荣与侯怀锁、梁晓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4-17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振荣,侯怀锁,梁晓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1927-3号申请执行人张振荣。被执行人侯怀锁,居民。被执行人梁晓芳,居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经双方同意,拍卖查封的房产以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侯怀锁、梁晓芳在聊城市昌润路城市主人小区的第29号独幢别墅的房屋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本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