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949号罪犯何平,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8日作出(2003)西刑二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平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8月1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陕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7年;2008年12月1日本院以(2008)西刑二执字第1850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2011年5月4日本院以(2011)西监刑执字第10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2年(余刑执行至2022年2月1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次。获2011、2012年监积各1次。
本院认为,罪犯何平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何平准予减刑一年十个月(余刑执行至2020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晏永娟
审 判 员 高小林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周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