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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商初字第628号

南京恒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与青岛道森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青岛邦联通达贸易有限公司、赵廷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2-1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南京恒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青岛邦联通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道森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赵廷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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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628号原告南京恒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中山科技园永成路10号17号楼。法定代表人XX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建萍、王晓婕,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邦联通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288号青岛软件园2号楼6层B2区。法定代表人高山。被告青岛道森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2号甲7层DE户。法定代表人乔道森。被告赵廷慧,女,1983年6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恒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邦联通达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道森伟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赵廷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恒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99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4419元,由原告南京恒力化纤织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家权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刘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