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假字第362号罪犯蔡彩萍,女,195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绥德县,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榆中法刑二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蔡彩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7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8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彩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8个,系老病犯。
本院认为,罪犯蔡彩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彩萍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4月9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晏永娟
审判员 高小林
审判员 齐 放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