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宁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申请执行人白某某借款3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某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本院已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民初字第006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建鹏
审判员 王西江
审判员 张艳萍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牛党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