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即民初字第5221号

张于柱与张昌锋、吴正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于柱,张昌锋,吴正传,张恩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5221号原告张于柱。被告张昌锋。被告吴正传。第三人张恩涛。

原告张于柱与被告张昌锋、吴正传、第三人张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于柱对被告张昌锋、吴正传、第三人张恩涛的起诉。诉讼费297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修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