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5221号原告张于柱。被告张昌锋。被告吴正传。第三人张恩涛。
原告张于柱与被告张昌锋、吴正传、第三人张恩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所诉被告身份不明确,是不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于柱对被告张昌锋、吴正传、第三人张恩涛的起诉。诉讼费297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修 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