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签发人:拟稿人:2013.9.4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龙执民字第263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灵昆街道双昆村单昆山。
法定代表人:黄成钦,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
法定代表人:姜文华,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温龙法调字第3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被执行人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60000元,因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依法���结,经房管、土地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登记记录,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3年9月4日,被执行人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60000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800元。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对上述执行情况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26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温州市万年混凝土有限公司若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温州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