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二初字第00143号
原告: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肖红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红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芜湖市三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圣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赵雅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