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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执民字第1663-2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程达胜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程达胜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1663-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诉讼代表人:傅金雷。

被执行人:程达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绍商初字第51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博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程达胜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镇笛扬路东177、181(179)号房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3010000元[建筑面积50.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7.53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04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委托绍兴中心拍卖有限公司以司法处置价301000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8月16日,买受人徐浩祥以325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程达胜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镇笛扬路东177、181(179)号房产[建筑面积50.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7.53平方米,详见绍博司评(2013)04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徐浩祥(公民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徐浩祥起转移。

二、买受人徐浩祥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周 虎

审判员  陈幼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