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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东法祝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东法祝民初字第235号

原告:黄某某,男,汉族,1995年10月8日出生。监护人:杨某,女,汉族,1937年1月2日出生。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惠忠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其监护人杨某,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被告刘某某于1994年在外打工时与他人相识发生关系,致使被告怀孕而于1995年10月8日生育原告。原告出生后便随其外婆杨某一起生活至今,被告也时有照顾原告。原告出生后一直不知道自己父亲是谁,也一直没有见过自己父亲。现因原告外婆年老体弱,无法对原告进行监护照顾。为了原告健康成长,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是亲生母子关系。

二、判令原告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某某辨称:原告在诉状中所说是事实。原告出生后,被告多方寻找原告父亲下落,没有结果。为了小孩健康成长,被告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抚养原告黄某某并承担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是被告刘某某与他人的非婚生儿子。被告于1995年10月8日生育原告,并将原告交由原告外祖母杨某抚养,原告随其外祖母一起生活在惠东县XX镇XX村委XX村至今。现原告之外祖母已年迈体弱,无经济收入。2013年7月22日,原告向本院起诉,提出上述诉称时的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黄某某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有无亲子关系进行鉴定。2013年8月9日,该鉴定所出具广太物司〔2013〕物鉴字第15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血纱所属人刘某某与血纱所属人黄某某存在亲子关系。原、被告双方收到上述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后,均未提出异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卡、村委会证明、申请书、广太物司〔2013〕物鉴字第15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对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广太物司〔2013〕物鉴字第15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无异议,该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人员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故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因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支持刘某某与黄某某存在亲子关系,故原告黄某某是被告刘某某的亲生儿子,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黄某某请求由被告刘某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被告表示同意,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黄某某是被告刘某某的亲生儿子。

二、原告黄某某由被告刘某某负责抚养并承担抚养费。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惠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李伟锋第1页,共3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