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80号罪犯钟波,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14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5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赔:73910元。2010年3月11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2年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钟波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波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33.4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钟波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