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虎商初字第0762号原告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仓前街道吴山前村24组。法定代表人平寿明,职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志清,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佳能(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先去马运路266号。法定代表人片山一宪,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戴彦君,上海市毅石(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进,上海市毅石(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佳能(苏州)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考虑案件实际情况为由,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永鑫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邹政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