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79号罪犯罗刚强,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4日作出(2009)泸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刚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12月5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刚强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刚强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34.4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罗刚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刚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