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83号罪犯张兴华,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1月24日作出(2003)川刑复字第10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兴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4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8月、2011年2月、2012年6月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三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兴华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兴华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2.7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兴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兴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