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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东法祝民初字第35号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许某某,吴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惠东法祝民初字第35号

原告:许某某,女,1987年10月2日生。

被告:吴某某,男,1986年12月23日生。

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惠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12月28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行为、举止、智力均与常人不同,连日常生活都要人照顾,经多方了解,才知道被告小时候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造成。原、被告至今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被告母亲为了不让原告离开,拿走原告结婚时的所有财物,并时常打骂,威迫原告。更令人发指的是被告母亲为让被告家能后续香火,曾两次强迫原告与其他男子发生性关系,遭到原告极力反抗才没得逞。被告及其家人的行为,给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使原告精神遭受严重打击,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让原告早日脱离苦海,得到解脱,过上正常的生活,原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吴某某口头辩称:原、被告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无债权债务,如果原告给被告10万元,被告同意离婚,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9年12月28日在惠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生育子女。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小时候因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导致行为、举止、智力均与常人不同。经过一段时间治疗,被告仍无法恢复正常,原、被告至今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2012年春节后双方便分居生活至今。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称时的诉讼请求。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起诉状、常住人口登记卡及本院调查笔录、庭审笔录、送达回证等在卷为据。

本院认为:经对原告许某某请求离婚的陈述及所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对原告所诉事实与理由及提供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原、被告相识时间短,便草率结婚,且婚前被告隐瞒了自己曾患脑膜炎留下后遗症的事实,婚后双方又无法培养夫妻感情,导致双方分居生活已2年多,可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诉请,理由充分,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吴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许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惠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甘石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