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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执民字第1213号

郭立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立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温执民字第1213号

被执行人:郭立才。本院(2011)浙温商终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126元由被执行人郭立才负担。因被执行人未自动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立才的银行存款8126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斌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翁雅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