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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保字第29号

尹华良与徐伟良、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华良,徐伟良,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时间:核稿1:核稿2:核稿3:时间:印发:当事人3份有关单位5份留档份共印8份拟稿:时间:打字:校对1:校对2:校对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保字第29号申请人尹华良。被申请人徐伟良。被申请人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伟良。

申请人尹华良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徐伟良、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尹华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徐伟良、绍兴市金丰印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陈蓉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佳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