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69号罪犯伍先志,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9日作出(2011)武侯刑初字第6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先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伍先志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先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1.8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伍先志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先志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