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宜中审监执字第1765号罪犯陈文学,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川刑终字第458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陈文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继续追缴尚未退赔的赃款。2012年6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文学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学在减刑以来的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63.5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文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西苓
审判员 骆 萍
审判员 谢晓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