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付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惠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健 来源:百度搜索“”
付某某与曹某某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档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00964号原告付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同居关系及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惠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