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0415号原告申永金,女,194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孔军,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大盟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开发区金桥路**北办公楼**。被告江苏天茂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本市解放南路矿业大学科技创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崔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永金与被告江苏大盟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天茂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永金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永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任正辉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范庆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沥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