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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鼓民初字第0415号

415申永金与江苏大盟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天茂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申永金;江苏大盟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天茂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鼓民初字第0415号原告申永金,女,194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本市。委托代理人孔军,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大盟电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开发区金桥路**北办公楼**。被告江苏天茂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本市解放南路矿业大学科技创业园**/div>法定代表人崔建国,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永金与被告江苏大盟电力能源有限公司、江苏天茂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永金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申永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任正辉

审判员  王 敏

审判员  范庆成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沥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