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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非诉行审字第0048号

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长宽、杨银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长宽,杨银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非诉行审字第0048号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台市鼓楼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孟海燕,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潘平官,东台市东台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黄小进,东台市东台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事员。被申请人李长宽,男,汉族。被申请人杨银珠,女,汉族。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2月26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8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取得生育证而多生育一个孩子的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德生

审 判 员  苏学广

代理

审判员  姚 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