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非诉行审字第0048号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东台市鼓楼路198号。法定代表人孟海燕,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潘平官,东台市东台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事员。委托代理人黄小进,东台市东台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办事员。被申请人李长宽,男,汉族。被申请人杨银珠,女,汉族。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2月26日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3年8月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未取得生育证而多生育一个孩子的违法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东人口计征决字(2013)02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德生
审 判 员 苏学广
代理
审判员 姚 芳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清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