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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容民初字第374号

阴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07-31
所属地区
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阴莫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容民初字第374号原告阴莫某,女,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阴莫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阴莫某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阴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5元,减半收取333元,由原告阴莫某负担。

审判员  李英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胡萌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