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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0129号

方碧仙与芦新瑜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碧仙,芦新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方碧仙,女,汉族,1941年10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芦新瑜,男,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方碧仙与被执行人芦新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3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芦新瑜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方碧仙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方碧仙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申请撤销其对被执行人芦新瑜的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当面确认,方碧仙的撤销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方碧仙申请撤销强制执行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其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方碧仙撤销本案执行请求,本院(2013)雁民执字00129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卫

审 判 员  何 燕

代理

审判员  闫伟忠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