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05号原告帕诺迪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七层703室。法定代表人徐海滨。委托代理人蒋一凡,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泰格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1-1-6卓越大厦903,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光。被告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B1603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怡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