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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05号

帕诺迪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泰格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帕诺迪电器(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泰格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505号原告帕诺迪电器(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11号泰兴大厦七层703室。法定代表人徐海滨。委托代理人蒋一凡,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泰格信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21-1-6卓越大厦903,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胡光。被告广东南方银视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33号B1603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陈怡婕(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