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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41-1号

段青闯与郑书陶、郑书军、张立菊、郑书兵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段青闯,郑书陶,郑书军,张立菊,郑书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41-1号

原告:段青闯,男,汉族。

被告:郑书陶,男,汉族。

被告:郑书军,男,汉族。

被告:张立菊,女,汉族。

被告:郑书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青闯与被告郑书陶、郑书军、张立菊、郑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书军、张立菊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原告段青闯提供坐落于合肥长江东路288号89幢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瑶字第0832**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段青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郑书军、张立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段青闯坐落于合肥长江东路288号89幢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瑶字第083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登新

审判员  陶 琴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