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初字第01741-1号
原告:段青闯,男,汉族。
被告:郑书陶,男,汉族。
被告:郑书军,男,汉族。
被告:张立菊,女,汉族。
被告:郑书兵,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青闯与被告郑书陶、郑书军、张立菊、郑书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郑书军、张立菊银行存款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原告段青闯提供坐落于合肥长江东路288号89幢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瑶字第0832**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段青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郑书军、张立菊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段青闯坐落于合肥长江东路288号89幢房产一套(产权证号:房地权瑶字第0832**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登新
审判员 陶 琴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杨 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