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524-1号申请执行人刘宗强。被执行人陕西朗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刘宗强与陕西朗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加工费34500元及逾期利息、诉讼费330元、执行费420元等。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已全部履行3042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6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420元被执行人已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张小强代执行员 徐 雯代执行员 王宝宏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田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