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张XX,女,生于1985年6月1日,汉族,农民。被告邢X,男,生于1984年2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邢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在庭前以与被告邢X已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小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党林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