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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民初字第00418号

张XX诉邢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9-04
公开日期
2014-10-14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XX,邢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淳民初字第00418号原告张XX,女,生于1985年6月1日,汉族,农民。被告邢X,男,生于1984年2月2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邢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在庭前以与被告邢X已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因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XX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小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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