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00291-3号
申请执行人:管小红,女,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环城北路中山小区17号楼一单元402室,身份证号码340223197111280021。
被执行人: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陵阳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5682323-2。
法定代表人:吴韵涛,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南民一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管小红支付6594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994元,但被执行人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长风商业街1#145、201、202、203、245、246、247七间房屋公开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后流拍。现申请执行人管小红同意以第三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长风商业街1#145、201、202、203、245、246、247七间房屋作价13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管小红抵偿(2012)南民一初字第18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包括“购房款”650000元及利息156000元(自2012年8月1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5430元、律师费4000元,共计815430元,管小红补差价484570元给南陵县长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风商业街1#145、201、202、203、245、246、247七间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管小红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管小红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希忠
审判员 蔡国平
审判员 方 进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张友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